深圳市城区园林绿绿化养护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街道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根据《深圳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主管本街道城区绿地养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城区园林绿化养护考核管理由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市政园林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成立绿化养护督查考核组,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养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 城区园林绿化通过养护重点核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四种方式评定绿地养护质量,并以其考核得分作为核拨绿化养护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园林绿化养护考核每月评分一次,评分采取百分制。考核分值构成:养护重点核查(20分)、日常巡查(20分)、随机抽查(20分)、定期检查(40分)。
第六条 养护重点核查是指对植物所需要的正常性或特殊养护要求进行的考核检查,日常巡查是指巡查组的日常记录。
第七条 随机检查是指不定期对城区绿地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的抽样调查。
第八条 定期检查是指每月由中心市政园林部组织,相关绿化养护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各管辖区绿地进行养护质量的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
第九条 街道财政核拨养护经费并经招投标的城区绿地,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核拨养护经费:
月考核总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全额拨付季度养护经费;
季度考核总分在75-80分(含)的,每下降1分,扣季度养护经费的一个百分点,依次类推;
季度考核总分在70-75分(含)的,每下降1分,扣季度养护经费的两个百分点,依次类推;
季度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季度养护经费;
考核分数有小数点的,以其整数作为考核拨款依据。
招投标绿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扣分加倍:
(一)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二)一季度内连续发现相似问题的。
第十条 绿化养护单位在养护合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作为下一轮绿化养护招投标的推荐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予中止养护合同:
一、未响应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实施养护的;
二、存在问题并经督促不改的;
三、存在未经审批占用绿地行为的;
四、经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查证属实并确系养护管理不到位所致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浪城区范围内的养护招投标绿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市政园林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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